发布时间:2025-10-15 18:10:13    次浏览
最近某企业的HR异常郁闷,历经3个多月好不容易招聘来的市场推广经理,能力堪忧。市场部总监强压HR做背景调查,结果不调不知道、一调吓一跳,背调结果与当初面试完全不符。市场部总监不依不饶,要求HR必须辞退换人。推广部经理也是一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架势,一问三不知,打死不辞职。“我该怎么办呀?”HR这两天被他们折腾的筋疲力尽。员工履历造假,HR应该怎么办? 首先,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中包含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其次,员工凭借虚假履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达到进入公司任职的目的,属于欺诈。员工欺诈在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因此,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最后,公司能够与提供虚假履历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因此,依据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如员工以欺诈手段骗取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发现后可以依法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要提醒HR们,虽然是员工有过错在先,但我们还是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要依法与此类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务必要有证据证明公司是因为员工提供的虚假履历而做出的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决定。也就是员工提供的虚假信息必须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公司虽然可以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证明员工过错在先,但对于员工已经付出的劳动,公司还是需要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案例】为寻找一份称心的工作,刘小姐在应聘时虚构履历,却在试用期间因缺乏应有的工作能力遭公司辞退。此后双方围绕劳动争议对簿公堂。近日,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去年7月,刘小姐经几轮面试,获得进入上海一家机械公司担任冲压磨具事业部经理代理的机会。她在雇用申请表上填写履历,自称2000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担任日本某株式会社中国营业部主任。而事实上,她在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一年间都没有工作。此后,刘小姐被录取,约定合同期1年,试用期2个月,税后月工资1.2万元。试用期间,公司领导发现刘小姐缺乏电脑基本操作能力,与下属沟通能力和管理能力不佳,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不符合录用条件,建议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此后解除劳动关系。接到辞退单次日,刘小姐便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去年11月起至裁决之日止每月1.2万元工资及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作出支持刘小姐申请的裁决。公司不满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小姐在入职时未如实填写雇用申请表,且不能举证已征得公司工作人员认可。此外,刘小姐明知公司《职工从业规则》有“如提供虚假信息的或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本规则的,公司可解除聘用”等条款,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经得工会的同意,在程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公司与刘小姐劳动合同关系,并无需支付刘小姐讼争期间的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例来源:网易新闻